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强力新材
股票代码:300429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605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11 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强力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1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强力新材 指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F64M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天兵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10幢103室
成立日期:2016-01-20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10000.00 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其他地区居留权
闫天兵 男 董事长 370103197009236010 中国 中国北京 无
阴哲民 男 总经理 410305197209294019 中国 中国北京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强力新材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信息披露义务人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对新材料行业发展前景持续看好,同时基于对公司在新材料领域未来发展趋势的认可,受让强力新材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资金安排及投资收益考虑,而做出的以协议方式受让强力新材控股股东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及股东钱彬先生合计持有的强力新材的25,762,67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支持上市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不排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有计划或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强力新材的股份或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25,762,6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姓名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股数(股)
例 例
合计持有股份 0 0% 25,762,670 5.00%
长城资本管理 其中:无限售体条
0 0% 25,762,670 5.00%
有限公司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三、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2019年8月21日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及钱彬先生签署了《强力新材股份转让协议》(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一:钱晓春
乙方二:管军
乙方三:钱彬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甲方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乙方一、乙方二及乙方三(以下简称“乙方”)合计持有的标的股票25,762,670股流通股股票。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强力新材股票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强力新材股票收盘价的90%。具体为10.43元/股。
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转让确认同意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强力新材股份过户手续。
四、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股份转让协议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强力新材股份转让协议》中强力新材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强力新材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文件;
3、《强力新材股份转让协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19-88388908
3、联系人:梁玉庆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 上市公司所在地 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 园
股票简称 强力新材 股票代码 300429
信息披露义务人 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司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减少 □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 深圳A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 0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 0%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 深圳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变动数量: 25,762,670股 变动比例: 5.00%
拥有权益的股份 持股数量: 25,762,670股 持股比例: 5.00%
数量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12 是□ 否 □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不适用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不适用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不适用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9 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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