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裕同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6日下午14:00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会议召开形式: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结合的形式
5、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9日(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16裕同01”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期债券总张数为332,803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263,334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79.12%。
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公司委派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了《关于提前赎回“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8,334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82.91%;反对45,00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7.09%;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根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如下:
《关于提前赎回“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代表本次债券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本议案生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董龙芳、邓鑫上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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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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