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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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265 证券简称:通光线缆 编号:2019-087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15号)核准,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97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7亿元,扣除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02.80万元(不含税),共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697.2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11991号《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 募集资金专 专户余额(人 资金用途
    
                户存储银行      户账号     民币:元)
     江苏通光  中国民生银    631588934   0            高端器件装备用电子线缆扩建项
     电子线缆  行股份有限                               目、年产7000公里防火电缆新建
     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                               项目和年产200公里能源互联领
     公司      行                                       域用中压海底线缆新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监管行”或“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1588934,截止2019年11月19日,专户余额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器件装备用电子线缆扩建项目、年产7000公里防火电缆新建项目和年产200公里能源互联领域用中压海底线缆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当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该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涛、漆传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
    
    13、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保荐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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