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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于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查阅公司拟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料,该审计机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且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备相应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王爱俭 张 萱 关旭星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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