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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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特电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0573号
    
    致: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江特电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9年11月26日下午14:50在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 581 号公司办公楼 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罗清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特电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2019年11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2,980,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18%。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6,907,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80%。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现任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变更部分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前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江特电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经表决,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江特电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律师:谢 静
    
    李 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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