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Santai Holding Group Co.,Lld.(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三泰控股
股票代码:0023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家权
住所: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遵文路***号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3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 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1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家权
三泰控股、公司 指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李家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三泰控股股票,持股比
例达到5%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指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李家权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510622196309******
住所 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遵文路***号
通讯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3号
是否拥有其它国家或 否
者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三泰控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股份的目的主要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权益变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二级市场情况进一步增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三泰控股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基本情况
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1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68,904,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三泰控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三泰控股股份68,904,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达到公司总股本5%前后持股变化情况如下表:
变动前 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家权 0 0% 68,904,491 5.0000%
小计 0 0% 68,904,491 5.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李家权持有三泰控股股票68,904,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李家权先生于2019年10月24日承诺其依据《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家权、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约定购买的49,522,038股三泰控股股票在公司重组的利润承诺期限届满(即2021年12月31日)前不转让、交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除前述情形以外,李家权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剩余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方面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李家权先生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区间 买卖方向 交易方式 成交数量(股) 价格区间(元)
2019年9月 买入 集中竞价 40,479,283 3.80-4.20
2019年10月 买入 集中竞价 9,042,755 3.77-4.02
2019年11月19日 买入 集中竞价 19,382,453 4.14-4.55
-2019年11月26日
合计 68,904,491 3.77-4.5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三泰控股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登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家权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 上市公司所在地 成都
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三泰控股 股票代码 0023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李家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 川省绵竹市遵道镇
住所 遵文路***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0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0%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数量:68,904,491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5.0000%
是□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二
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 级市场情况进一步增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
持 未来12个月内,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不适用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 不适用 √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不适用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家权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