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利源: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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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19-075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及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近期收到法院、债权人发出的《起诉状》、《裁定书》、《判决书》等材料。公司现公告诉讼的有关情况。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进出口银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4年9月3日,进出口银行与利源精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源精制向进出口银行借款用于轨道交通车体材料深加工项目,进出口银行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向利源精制放贷26,000,000欧元,期限66个月。外币贷款利率按6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400BP确定,每半年确定一次。罚息利率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率。
    
    同日,进出口银行与利源精制签订五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利源精制将坐落在辽源市民营经济开发区西宁大路的车头大部件车间等在建工程抵押给进出口银行,并于2014年9月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9年8月29日,进出口银行与利源精制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借款还款计划进行了调整。
    
    利源精制未按照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还款责任,进出口银行多次催收未果。
    
    3、诉讼请求
    
    (1)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判令利源精制偿还截止2019年10月24日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进出口银行自2019年10月25日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金额总计76,166,594.65元;
    
    (2)判令进出口银行依法对利源精制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利源精制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判决或裁定结果。
    
    (二)沈阳信拓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沈阳信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信拓”)
    
    (2)被申请人: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沈阳信拓与沈阳利源于2018年5月5日签署《咨询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沈阳信拓为沈阳利源提供2018年度沈阳市新兴产业项目申报的技术咨询服务,沈阳利源在获得政府资金补贴后十个工作日内,按补贴总额的25%一次性支付原告全部技术咨询服务费,合计人民币174.6万元,沈阳信拓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沈阳利源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收到沈阳市财政局的政府资金补贴人民币697.6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沈阳利源支付了50万元的服务费后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支付剩余咨询费用,共计人民币124.6万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按合同约定立即偿还尚未支付的技术咨询服务费人民币124.6万元以及延迟支付产生的滞纳金人民币121.5万元,共246.1万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无判决或裁定结果。
    
    (三)航天凯天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凯天”)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7月25日,航天凯天与沈阳利源签订《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航天凯天承揽沈阳利源三标段厂房空调安装及设备供应工程,工程总造价3,883万元。合同签订后,航天凯天积极组织竣工,期间由于沈阳利源原因曾导致工期拖延,但至2016年11月20日已经安装完成,同年12月1日沈阳利源安排业务部门进行了验收,设备已经投入使用;2018年1月5日,全部验收调试完毕。截止起诉日,沈阳利源累计应支付货款和安装费用 25,200,410.00 元,尚欠8,629,590.00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立即支付空调设备及安装费尾款 8,629,410.00 元,支付违约金1,691,500.00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判决或裁定结果。
    
    (四)盛京万泉支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以下简称“盛京万泉支行”)
    
    (2)被告:沈阳利源、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2月7日,盛京万泉支行与沈阳利源签订了一份额度为3亿元的《授信合同》,有效期3年。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沈阳利源以位于沈北新区蒲河路158-39号等在建工程及其所占有土地抵押给盛京万泉支行。同日,盛京万泉支行分别与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对沈阳利源的债务承担债务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2月11日,盛京万泉支行与沈阳利源签订了《借款合同》,盛京万泉支行向沈阳利源提供人民币300,000,000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借款实际执行年利率为6.5%。
    
    2019年2月3日,盛京万泉支行与沈阳利源、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签订了展期合同,约定盛京万泉支行对沈阳利源提供人民币300,000,000元的借款,展期期限自2019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借款展期利率为6.5%。
    
    上述合同签订后,盛京万泉支行履行了放宽义务,但沈阳利源自2019年7月20日开始未按时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截止2019年10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06,606,733.35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向盛京万泉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
    
    (2)判令沈阳利源向盛京万泉支行支付截止到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6,606,733.35元(2019年10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执行利率的1.5倍即9.75%计算至借款实际结清之日止);
    
    (3)判令沈阳利源向盛京万泉支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0,000元;
    
    (4)判令盛京万泉支行对沈阳利源抵押的在建工程及其所占有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对沈阳利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沈阳利源、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负担盛京万泉支行行使、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判决或裁定结果。
    
    (五)辽源工行仲裁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公告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仲裁的基本情况。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10月23日辽源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1)利源精制立即支付给辽源工行已经到期的借款1亿元人民币,准予辽源工行提前解除尚未到期人民币1亿元的借款合同,利源精制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立即支付给辽源工行四次借款共计2亿元人民币;
    
    (2)利源精制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支付给辽源工行借款2亿元的利息和罚息;
    
    (3)驳回辽源工行对张永侠,对利源精制借款2亿元人民币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4)驳回辽源工行对张永侠及王建新在继承王民的遗产范围内对借款2亿元人民币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5)如果未按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辽源工行支付的仲裁费637,868.00元,由利源精制承担,与上诉款项一并履行。
    
    (六)辽源东星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9-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收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6日做出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辽源东星工程款7,194,303.25元;
    
    (2)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辽源东星工程款逾期利息;
    
    (3)驳回辽源东星的其它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72,428元,由沈阳利源负担。
    
    如沈阳利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目前利源精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未受到上述诉讼的影响;
    
    2、未来公司将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影响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3、公司积极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与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解决相关问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书》(进出口银行)
    
    2、《起诉状》(沈阳信拓)
    
    3、《民事起诉状》(航天凯天)
    
    4、《民事起诉状》(盛京万泉支行)
    
    5、《裁决书》(辽源工行)
    
    6、《民事判决书》(辽源东星)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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