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四次董事会
发表的独立意见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董事会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保证在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4)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兰石重装A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与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与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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