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业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与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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