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副总经理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何 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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