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新增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公司增加2019年度及2020年1-5月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新增2019年度及2020年1-5月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市场化作价原则,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高文生 彭 维 高 超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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