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2019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
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
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和
内控审计机构,由公司经营层与其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并将有
关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新增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2019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市场化作价原则,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已事前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材料提供给独立董事审阅,并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均进行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高文生 高 超 彭 维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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