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十二个月,并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骞 柳建华 昝廷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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