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文件,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三期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公司向三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6日,并同意249名激励对象获授6,509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李映照 于海涌 石水平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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