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电国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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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9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提名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期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级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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