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19-068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的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告如下: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证、公允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因一直参与并负责公司审计项目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团队离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保障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充分沟通、协调和综合评估,公司拟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19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已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成立日期:2012年02月09日
营业时间:2012年02月09月至长期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无(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业务资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三、变更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说明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通过后,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公司将于2019年12月11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公司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由公司经营层与其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并将有关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2019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经审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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