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19-139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8号首座万丽酒店3层会议室。
(三) 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殷占武先生主持。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人,代表股份81,178,4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7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28,099,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5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3,078,7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24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与会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16,640,1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0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6,639,9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088%。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修订<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题均属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107,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3%;反对71,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68,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21%;反对7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178,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640,0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强、谢磊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