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马君健先生个人履历表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马君健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
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马君健先生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职务。
二、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盘活存量金融资产,减少公司资金占
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50 亿
元的资产池额度,即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资产即期余
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青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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