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
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关
于向正商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授信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此次向正商实业有限公司授信 0.7 亿美元,向河南正阳建
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授信人民币 4.2 亿元,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
方实际业务需求相匹配,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
行,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郑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属于需提交
董事会审批事项。同意将《关于向正商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正阳建设工
程集团有限公司授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待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吴革、
陈美宝、李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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