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有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青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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