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
权有效期,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已达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青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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