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11月26日为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8.75元/股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84名激励对象授予439.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慕丽娜 黄 峰 陈荣根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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