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洪贇飞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也不是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市场禁入人员,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洪贇飞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其个人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符合且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岗位要求。本次聘任事项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洪贇飞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范晓屏、史习民、陆伟跃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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