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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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6日,并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80名激励对象授予2,55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张佰恒 徐莉 邢俊霞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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