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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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9-008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
    
    11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91号,以下简
    
    称“关注函”),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就
    
    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银行账户性质,是否属于相关主体基本户,是否属于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如否,详细说明不属于主要银行账户的原因。
    
    回复:
    
    1、账户性质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1   林州重机集团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72****5268              基本户
           份有限公司
       2   林州重机矿建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72****0032              基本户
           程有限公司
       3   林州朗坤科技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20****7171              基本户
           限公司
       4   林州重机集团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5************0662       专户
           份有限公司
    
    
    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除上述3个基本户和1个专户外,其他银行账户均为一般户。
    
    2、冻结账户不是主要银行账户的原因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合计7,093,744.5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9月30日)货币资金余额的0.91%,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26%。
    
    目前,公司已被冻结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总
    
    数比例较小且被冻结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小,所以公司已被冻结
    
    账户不是公司及子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二、请你公司尽快核实并补充披露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申请冻结金额等。
    
    回复:
    
    公司因部分债务到期未能偿还及子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的经济纠纷等事项,有关债权人及相关方采取财产保全等相关措施,导致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其中,公司及子公司目前收到4份《民事裁定书》、1份《民事诉讼书》及1份《执行通知书》,合计申请冻结金额为43,480,758元,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收到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11.1.1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暂未达到应披露的标准。公司将继续核实上述事项的具体原因和相关情况,并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及时进行补充公告。
    
    三、请你公司明确说明银行账户被冻结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回复:
    
    1、账户被冻结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
    
    本次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金额合计7,093,744.5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26%,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的0.51%,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9月30日)货币资金余额的0.91%。本次账户冻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资金使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及子公司尚可使用其他账户进行日常结算业务,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采取措施
    
    公司目前正在与上述债权人进行积极协商还款计划及和解方案,以尽快解冻银行账户,保障融资事项顺利开展。
    
    四、请明确说明是否触发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请律师发表明确意
    
    见。如是,请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13.3.3
    
    条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对外披露。
    
    回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共计20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已被冻结的银行
    
    账户金额合计7,093,744.5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12月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26%,占公司最近一期
    
    ((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的0.51%,占公司最近
    
    一期(2019年9月30日)货币资金余额的0.91%。由于公司及子公
    
    司被冻结账户的金额和个数占公司净资产和总数的比例较小,所以公
    
    司已被冻结账户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是公司
    
    及子公司得主要银行账户。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条、第13.3.3条规定的股票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就《公告》所涉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随着账户冻结时间延续及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账户可能被进一步冻结,公司债务偿还能力可能进一步恶化并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等造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存在最终可能导致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风险。
    
    五、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经自查,公司暂时不存在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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