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表决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青岛港国际发展(香港)有限公司收购中远海运港口(阿布扎比)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表决。
(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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