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的《关于青岛港国际发展(香港)有限公司收购中远海运港口(阿布扎比)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下属境外全资子公司青岛港国际发展(香港)有限公司收购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所持有中远海运港口(阿布扎比)有限公司33.335%股权系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的海外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不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形;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定价公允;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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