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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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35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2019-069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75号)核准,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5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4,898,36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2,883,699.2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336,484.1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3,547,215.11元。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1日到位,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43030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岳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公司及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与国信证券、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洲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宁乡农商行金洲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公司及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与国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宁乡支行”)及交通银行岳阳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1.5 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 1 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募集资金情况如下:序 募集资金账户 募集资金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放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
    
     号     开户名                                                   (人民币元)        项目
      1  湖南中科电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436302888013000022152  1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司岳阳开发区支行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                                        中科星城锂电
      2  湖南中科星城  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洲    82010300001678349     62,404,100.00  池负极材料研
         石墨有限公司        科技支行                                             发中心升级改
                                                                                     造项目
      3  贵州格瑞特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436302888013000031224  250,000,000.00  1.5万吨锂电
         材料有限公司    司岳阳开发区支行                                         池负极材料及
      4  贵州格瑞特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3050178383600000478   111,143,115.11  1万吨石墨化
         材料有限公司     限公司宁乡支行                                          加工建设项目
                                 合计                               523,547,215.11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岳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630288801300002215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立丰、胡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要开立网上银行,进行网银转账。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与中科星城(以下简称“甲方”)、宁乡农商行金洲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01030000167834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实施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的授权人及主要权益持有人,应当确保甲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立丰、胡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要开立网上银行,进行网银转账。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与格瑞特(以下简称“甲方”)、建设银行宁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05017838360000047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1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实施1.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1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权益持有人,应当确保甲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立丰、胡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要开立网上银行,进行网银转账。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与格瑞特(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岳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630288801300003122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1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实施1.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1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权益持有人,应当确保甲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立丰、胡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要开立网上银行,进行网银转账。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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