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的资产池业务,开展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
二、关于对参股公司江西云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参股公司江西云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公司本次所提供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利益,并且云威新材同意对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思跃 郑梅莲 陈建兴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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