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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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2019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独立董事:
张为华 刘卫东 张金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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