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华昌达 公告编号:2019-117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昌达”、“上市公司”)、股东颜华与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华夏恒基”)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本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2017年12月27日、2018年2月5日、2018年3月5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115、2018-016/023、2019-028/077),对上述案件进行了披露。现就该诉讼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华夏恒基作为原告诉称被告华昌达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从其处借款5,000万元,颜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华夏恒基就该借款纠纷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华昌达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了华昌达相关多个银行账户及华昌达持有的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215.6508万元(计至起诉之日)和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24%年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的罚息;
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4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已经发生的差旅费11,319.96元;
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2019年7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369号),判决结果为华昌达胜诉,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判决书内容如下:基于对案件事实及有关借款合同、董事会决议、委托收付资金协议、转账凭证、借据、鉴定意见书、公司章程、当事人当庭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的充分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4,889 元,由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负担(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负担(已交纳)。鉴定费101,000元,由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负担(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终1454号),华夏恒基于2019年11月12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理由为本案涉及金额重大,华夏恒基中心本身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无力支付律师费聘请律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华夏恒基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89元,减半收取152,445元,由上诉人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公司意见
本公司与华夏恒基不存在任何欠款或担保事项,公司从未与华夏恒基有任何的资金往来。本公司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终审裁定,公平公正,维护了正义法纪,保障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华昌达相关多个银行账户及华昌达持有的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并保留向华夏恒基追讨因本案对相关资产冻结对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终1454号。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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