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1 证券简称:佐力药业 公告编号:2019-064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佐力药业”)于近日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5民初94号之四),陈照荣、陈欢诉公司关于浙江佐力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百草饮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湖州中院驳回原告陈照荣、陈欢的起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湖州中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2019】浙05民初94号)、《举证通知书》等文件。陈照荣、陈欢就关于佐力百草饮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上述两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照荣支付股权转让款46,945,500元;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欢支付股权转让款77,979,000元。2、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照荣支付违约金5,140,532.25元(以46,945,5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10月25日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欢支付违约金8,538,700.5元(以77,979,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10月25日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二、裁定情况
湖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照荣、陈欢提出的诉请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是2015年9月9日签订的《关于浙江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之增资暨股权转让协议》,诉请主要内容是要求佐力药业收购陈照荣、陈欢分别持有的浙江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股份并支付股权转让款。虽然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同一份合同产生,但原告陈照荣、陈欢系单独持有浙江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股份,其在合同履行中的股权交割、款项接收等权利义务并不相同,故两原告与被告之间诉争的系同一种类诉讼标的而非共同的诉讼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因此,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经当事人同意,本案被告佐力药业明确不同意进行合并审理,故本案两原告应当分别起诉。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根据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而原告陈照荣、陈欢分别起诉的诉讼标的额均未达到1亿元以上,故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陈照荣、陈欢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照荣、陈欢的起诉。案件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照荣、陈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如该事项有其他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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