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燕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燕,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刘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16日,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药机)披露《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可能被强制卖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刘燕作为千山药机董事,由于未按质权人要求提前购回标的证券、偿还负债,质权人拟于自2019年4月15日起的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处置其质押的千山药机股份。2019年4月18日至4月23日,刘燕所持千山药机股份合计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处置296.4万股,占千山药机总股本比例为0.82%,合计减持金额1,153.74万元。千山药机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刘燕前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期不足15个交易日,且发生在千山药机《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构成了敏感期交易。
刘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对刘燕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对于刘燕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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