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
则”、“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限售期”等事项进行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定
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限售期”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修订后的《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3、公司审议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4、本次非公开发行如能顺利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盈
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调整。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俊 汪和俊 韩 旭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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