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9-092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18日以邮件形式发出。公司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书面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议案。
同意选举徐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徐浪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
二、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议案。
公司总裁张红波先生因工作变动的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总裁职务,并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公司对张红波先生任职总裁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推荐及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吴厚平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吴厚平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
三、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裁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议案。
经公司总裁吴厚平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推荐及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蒋建湘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蒋建湘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25日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徐浪先生:男,汉族,1973年9月生,研究生学历,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现任湖南大博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总监、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大鹏证券融资服务公司执行董事,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天风证券副总裁兼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除上述者外,徐浪先生:
(一)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湖南大博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总监,除此之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吴厚平先生:男,汉族,1964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MBA)、材料学博士。现任中南大学技术转移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中南大学科学研究部部长,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除上述者外,吴厚平先生:
(一)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蒋建湘先生: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校外导师,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湘江宾馆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从事科研、行政和经济管理等工作。参与国家“九五”课题,获湖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2008年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2016年参加了省委组织部组织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学习。撰写“实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几点思考”、“如何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本运作主体作用”等文章在《当代经济》等国家核心经济期刊上发表。
除上述者外,蒋建湘先生:
(一)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除此之外,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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