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我们对姜宏志先生、韩霁凯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阅,认为姜宏志先生、韩霁凯先生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履行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姜宏志先生、韩霁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名): 孔炯、陶鸣成、张恒、崔也光、崔欣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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