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
追加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追加担保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以控股子公司国美通讯(浙江)有限公司为担保方,在人民币1.2亿元的最高余额内,为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银行授信业务追加担保,系满足业务开展需要,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韩辉、董国云、于秀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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