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
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独立意见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病故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级别,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据此我们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94名激励对象安排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共计解除限售股份569,772股。
四、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据此我们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安排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共计解除限售股份70,620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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