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7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闽民终1249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签发的(2019)闽民终124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福建高院就上诉人冠福股份(一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一审原告,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德化县金汇通纸艺包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金汇通”)、德化县科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科盛公司”)、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冠福实业”)、林德安(一审被告)、林福椿(一审被告)、林文昌(一审被告)、宋秀榕(一审被告)、林文智(一审被告)、陈忠娇(一审被告)、林文洪(一审被告)、林培英(一审被告)、林友杉(一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8月8日,恒丰银行在与金汇通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后,依约向金汇通发放贷款 50,000,000.00 元,而后恒丰银行又与金汇通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动产质押合同》约定,金汇通以付款人为冠福股份的商业承兑汇票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将该商业承兑汇票交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持有。2018年8月21日,因金汇通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向冠福股份发送《关于请求支付商业汇票款律师函》,提示冠福股份履行付款义务,因公司对该票据存有异议,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起诉讼。泉州中院于2018年9月7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29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因不服泉州中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特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2019年6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6)、《关于收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4)。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驳回恒丰银行对冠福股份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冠福股份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福建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8,277.00元,由冠福股份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依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 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如同孚实业无力偿还债务,且冠福实业、华夏文冠未履行担保义务,公司若被执行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124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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