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管人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常胜秋先生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窦红平先生、李
光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人员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规
定的要求,聘任程序、表决程序和审议议案均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对上述
人员进行聘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武堂) (王春华) (邢红梅)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武堂) (王春华) (邢红梅)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武堂) (王春华) (邢红梅)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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