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到期后不再延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行业情况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决策,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此次到期不再延期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蒋建华
包文兵
王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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