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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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9-057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天源(马鞍山)通力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院马鞍山分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分别收到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19〕3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19〕34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
    
    近日,通力公司和中钢制品院马鞍山分公司分别收到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2019〕4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2019〕4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2019〕41号)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19年6月3日,马鞍山生态环境局对通力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通力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18年6月,你公司在马鞍山市霍里山大道南段母公司中钢天源6号厂房投资91717.76元建设了磁瓦酸泡、超声波清洗及包装生产线,该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生产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参照你公司位于向山的年产6000吨高性能永磁铁氧铁器件项目和其母公司年产10000吨高性能永磁铁氧铁器件项目环评报告表,该项目属于第二十八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有酸洗清洗工艺的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你公司酸泡生产过程中外溢、渗漏、滴淋的强酸性液体经厂房西北侧墙壁孔洞,流入厂房外绿化带及雨水沟。经监测,6号厂房西北侧孔洞(通力磁材车间西北角明沟)、外西侧雨水沟(通力磁材车间西北角雨水沟),pH值分别为1.83、1.63,总铬分别为8.07mg/L、4.60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pH6~9的69.50%、72.83%,总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 mg/L的4.38倍和2.07倍。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19年8月12日,通力公司向马鞍山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2019年8月26日,马鞍山生态环境局组织公开听证,通力公司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即建成投产不持异议,争议焦点为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经马鞍山生态环境局现场复核,审查认为:不以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处罚。一是孔洞非隐蔽方式,与相关规定的表述存在差异;二是企业生产工艺不含铬,经咨询相关专业人员,生产工艺含铬存在疑义,且在该车间酸碱槽(铬0.3)、明沟(铬8.07)、雨水沟(铬4.6),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三是企业整改积极,6号厂房已经清理作为仓库使用。因此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适用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处罚,并根据整改情况从轻处罚。
    
    综上,马鞍山生态环境局对通力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应予认可,对通力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通力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的违法事实,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91717.76元的2.5%罚款,即229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通力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处罚款60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602293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2019〕42号)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19年6月,马鞍山生态环境局对中钢制品院马鞍山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中钢制品院马鞍山分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于2019年6月投资127.548151万元,引进1套油淬火铅回火加热设备,1套抛丸机,2台倒立式拉丝机,建成一条气门弹簧钢丝生产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参考你公司现有环评在建项目,该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2019年6月,你公司年产10000吨高品质金属制品产业升级项目生产线已开始调试生产,但2条生产线中的铅回火工序未建设废气处理设施,2条生产线铅回火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未完全建成,不具备废气收集处理作用,表面处理生产线需要配建的酸化、磷化废水处理站建设进度滞后,仅完成混凝土结构,设备尚未安装。
    
    3.你公司自投产以来,喷丸废气除尘设备、油淬工序废气处理设备、铅回火工序废气处理设备配建的多处排气筒设置均不规范,不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无法开展监测,且高度不足15米。
    
    4.你公司厂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散乱堆放:1.南车间外存放20余只废磷酸桶、南车间西南角门旁垃圾桶里堆有较多含油废木屑、厂区内散放部分废油漆桶和废油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2.配电房西侧建筑垃圾混有少量废油废渣、北车间北侧油烟净化装置底部积存有较多油污(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3.厂区配电房北侧堆有6只含废喷砂的铁桶。
    
    5.厂区内各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南车间外活动板房内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点,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将产生的含油废木屑及废石灰粉(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防锈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6-08:使用防锈油进行铸件表面防锈处理 过程中产生的废防锈油)倒在位于厂区西北角的土坑内,造成危险废物渗漏。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19年8月12日,中钢制品院马鞍山分公司向马鞍山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2019年8月26日马鞍山生态环境局组织公开听证,中钢制品院马鞍山分公司请求撤销对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处罚,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经马鞍山生态环境局现场复核,审查认为:1.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司投资建成气门弹簧钢丝生产线的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公司以生产线为旧生产线,为以后报项目建设用临时摆放为由提出异议,不影响事实成立,但企业整改积极,9月15日对现场复查时,生产线已拆除,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免予处罚。2.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事实清楚。铅回火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水处理站未建成,公司以废气处理设施已建成未规范,表面处理生产线采用新技术,无酸水外排,不需要建设废水处理站为由提出异议,不影响事实的认定。9月15日对现场复查时,已完成相关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3.关于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已作为整改要求,不予处罚。4.关于未设置规范化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暂存库)和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整改情况,合并从轻处罚。5.向土坑内倾倒危废,事实清楚维持处罚。
    
    综上,马鞍山生态环境局对中钢制品院马鞍山分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应予认可,对中钢制品院马鞍山分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违法事实,鉴于多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处罚款3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未设置规范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处罚款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在土坑内倾倒排放危险废物造成危险废物渗漏的违法事实,处罚款10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420000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通力公司和中钢制品院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事件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事件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开展环保自查,消除问题隐患,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4、《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2019〕41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2019〕42号)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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