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专门意见
一、关于向华侨城集团提供广告投放服务的专门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广告投放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就该交易的公平合理性作了认真审核,我们依据各自认为已经获得的足够的信息及我们的专业知识,对该交易作出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议案在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前,经过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二)决议是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而作出的,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商业惯例,公司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在对此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刘凤喜先生、何海滨先生、张靖先生回避表决,其余与会董事审议通过此项交易。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该关联交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按持股比例为烟台康悦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独立意见
本人接获关于公司按持股比例为烟台康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康悦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股东借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阅
读,对于公司与其他股东一起按持股比例对烟台康悦公司提
供股东借款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
判断,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按持股比例为烟台康悦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康佳集团与其他股东一起按持股比例对烟台康悦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对烟台康悦公司的资产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后确定的,烟台康悦公司具备偿还股东借款的能力。我们认为公司向其提供股东借款的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局的表决结果,并同意将《关于按持股比例为烟台康悦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声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