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鑫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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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65 证券简称:祥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2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5日下午14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2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9年11月24日15:00至2019年11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9年11月25日9:30~11:30,13:00~15:00。
    
    2、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建安路893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荣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 10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05,828,5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247%。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5,823,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214%。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人,代表股份4,084,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1%。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828,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84,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828,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83,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庄浩佳和苏佳玮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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