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就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2014年度起开始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以来,均能按时完成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已同意本次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贾朝茂、林晋、王洪、王海兵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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