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债券和解方案的议案
本次债券和解方案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提出的和解要约,系公司结合目前实际履约能力,最大程度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从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提出的具备合法性的可实施性方案。债券持有人可与公司在本次债券处置方案的框架内达成一致和解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并实施。上述处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程序将严格履行上市公司的决策审批流程,故公司不存在向特定对象进行任何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次聘任李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李凯先生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李凯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其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我们同意聘任李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任副总裁的议案
本次聘任李振东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李振东先生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李振东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其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杨金才、余玉苗、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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