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独立判断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本次补流资金款项到期后,公司应将其按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洪剑峭
俞汉青
赵亚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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