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因借款额度期限即将届满,为了支持公司业务的发展,冯毅先生拟向公司继续提供3.5亿元的借款额度。借款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用途为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2、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冯毅先生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既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改善了公司资金结构;同时也支持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夏明会 谢新洲 宋铁波 张仕华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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