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关于公司仲裁事项进展暨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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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19-126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事项进展暨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4日,宁波保税区东钱围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钱围海”)与围海股份签订《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围海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公司”)股东持有的千年设计公司88.22975%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三条“本次交易作价情况”、第四条“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的约定,其中围海股份应当以现金方式分两期向东钱围海支付交易价款人民币1.62亿元。协议生效后,围海股份向东钱围海合计支付交易对价人民币1亿元。
    
    2019年4月16日,围海股份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批文到期的公告》,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四条4.1“现金对价的支付安排”约定,若中国证监会核准围海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批复的有效期内未能完成配套资金募集,但标的资产交割已经完成,则围海股份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配套资金批复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东钱围海支付剩余的50%现金对价”,即围海股份最迟应当于2019年5月6日向东钱围海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6,200万元。
    
    2019年5月8日东钱围海向围海股份发送《催收函》、6月12日东钱围海委托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向围海股份发送《律师函》,但截至申请日围海股份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东钱围海于2019年7月24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同时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东钱围海申请冻结,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
    
    仲裁请求为:1、围海股份立即支付股权转让价款62,000,000元;2、围海股份支付自2019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申请日为784,767元);3、围海股份支付东钱围海仲裁代理费55万元;4、围海股份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5、本案仲裁费用由围海股份承担。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东钱围海达成和解意向并签订了《仲裁和解协议》,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内容:
    
    1、围海股份付款承诺:
    
    (1)第一期:围海股份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东钱围海8,000,000元和仲裁费用(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1,017,517元(若仲裁费用可以适当减免的,由围海股份协助东钱围海向上海仲裁委、律师申请退费或减免,东钱围海向围海股份退还实际减免金额;东钱围海承担实际发生的仲裁费用的50%,围海股份在支付第三期付款时扣除东钱围海承担的该部分仲裁费用款项)。
    
    (2)第二期:围海股份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东钱围海12,000,000元。
    
    (3)第三期:围海股份于2020年1月13日前支付东钱围海8,311,138元。
    
    (4)第四期:围海股份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东钱围海33,688,862元和相应利息(本金62,000,000元,自2019年5月7日起以每一期的未付金额为基数分期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每一期付清日止)。
    
    在围海股份向东钱围海支付本和解协议项下第四期款项之前,东钱围海开立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第四期款项围海股份将汇入该监管银行账户。如东钱围海在第四期款项付款前未完成监管账户开立,付款日期将顺延至监管账户开立后的第二日,因围海股份原因导致监管账户未能开立的除外。同时东钱围海承诺收到第四期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合伙协议及相关合伙人大会决议约定完成对围海股份的分配,如怠于支付,东钱围海承担延迟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5)如围海股份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东钱围海有权要求一次性付清,并不承担任何仲裁费用。
    
    2、在本协议签署且东钱围海收到第一期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东钱围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并申请解除对围海股份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9)沪仲案子第2676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予以准许公司与东钱围海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基本户、工行江东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广发银行高新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农行宁波高新科技支行一般户以及宁波东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已被解除冻结(注:其中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基本户仍被邵志云案件冻结,工行江东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广发银行高新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仍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案件冻结,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解除被冻结资金合计7,352,771.51元并恢复正常使用。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上述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有利于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对诉讼仲裁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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