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诚国际: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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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分析行业所处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资金成本、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战略、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本规划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3、本规划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本规划应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四、制定或调整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7、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五、本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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